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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5月1日起,这些事儿要注意!

2022/4/29 13:03:49 来源:东营网-黄河口晚刊 评论:0 浏览量:753

驾乘电动自行车出行的市民请注意,5月1日起,《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将开始实施。记者从东营交警获悉,该办法对我省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有多条规定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有以下事项需特别注意。

  1、上路行驶前要挂牌

  根据《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也就是说,上路行驶的电动车必须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且按照固定悬挂。

  电动自行车号牌如何登记申领?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交验车辆,并如实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证明。电动自行车购买之日起30日内,注册登记前,驾驶人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交警提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电动自行车号牌灭失或者严重损坏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2、上路牢记“靠右行驶”

  电动自行车因为驾驶方便快捷,“门槛”较低,受到越来越多的市民青睐。然而很多驾驶人没有受过交通安全教育,缺乏安全意识,存在诸多交通违法行为,例如电动车“逆行”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交警提醒: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必须在道路右侧通行,电动自行车车“逆行”属于违法行为。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3、从“头”树立安全意识

  头部是人体最脆弱也是最容易受到致命伤害的部位,头盔对于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十分重要,骑乘电动自行车正确佩戴头盔,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伤害程度。

  ●交警提醒: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必须规范佩戴安全头盔,遮阳帽、安全帽等物品不能替代头盔。同时,驾驶人要注意,骑电动车上路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接打电话、不戴头盔,拒不改正将罚款: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

  4、停放与充电有讲究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三)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四)其他公共场所的禁止停放区域。

  ●交警提醒: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在禁止停放的区域、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5、向“拼”“装”“改”说“不”

  日常生活中,部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为了挡风遮雨,为电动自行车加装车篷等,而随着车篷老化,前挡风窗风化模糊不清,严重影响视线,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带来了隐患。

  根据《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具有下列情形的电动自行车:(一)拼装的;(二)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的;(三)改装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四)加装座位、伞具、灯具、车篷、车厢等装置,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五)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交警提醒:不得驾驶拼装、改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将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6、向违法超员载人说“不”

  电动自行车违法超员载人,会增加车身重量和行驶惯性,使得车辆操控性能降低,极易酿成惨重的交通事故。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七条:(五)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其中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交警提醒:骑电动自行车上路搭载两名及以上人员是违法的。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请向电动自行车违法超员载人说“不”!

责任编辑:张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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